“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君恨我生迟,我恨君生早”——爱情里有一种遗憾跟年龄有关,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开放,很多人不再把年龄当回事,但是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必须把年龄当一回事,否则会有牢狱之灾。
莹莹在广西南宁某中学读书,年仅13岁的她长相干净漂亮,不过人依然青春懵懂,和其他所有中学生没什么两样,即使想要恋爱,对象一般也会是同学,叫做“早恋”,可是因为一件意外,竟然让莹莹成了所有同学眼中的“异类”。
由于莹莹家离学校比较远,父母就给她就近找了一处租房,租房附近的租客都是老师,他们也就比较放心,谁知道千防万防就是没有防住老师,莹莹39岁的体育老师许某刚好就住在她楼下,莹莹知道以后就和许某加了QQ,两人经常联系。
后来莹莹还经常去许某的租房内上网、打游戏,在她看来,自己交了一个老师作为朋友,这件事很值得炫耀,实际上对于许某来说,每次看到莹莹就像是看到一只主动跳入狼窝的小兔子,小兔子对自己散发的魅力毫无所觉,狼却早已经垂涎欲滴。
年3月某天晚上,莹莹不小心锯到了自己的脚,痛得不行,就想要找人安慰她一下,于是同许某可怜兮兮地诉苦,许某脑中冒出一个念头,就说自己有药,让莹莹到他这里来擦药,莹莹是真的把许某当成一个相处得很好的长辈朋友,根本就没想过其他,于是去了。
到了许某住处以后,说是擦药,擦着擦着就变味了,莹莹懵懵懂懂就这样落入了他的魔爪,其实莹莹当时也知道这件事情不好,她是不愿意的,可是根本挣扎不开,事后也不敢告诉别人和父母,就一直把它埋在了心里。
后来她觉得许某对自己很好,平时也很关心自己,自己也对许某有一定好感,因此又和许某有了几次肌肤之亲,并且答应和许某交往,这段畸形的关系持续了整整2个月,莹莹以为自己在恋爱,实际上她其实只是心智不成熟被诱骗了而已。
5月份的一天,已经没有心思读书的莹莹,直接旷课呆在了许某的房子里,直到后来班主任打电话给她母亲反映情况,她母亲勃然大怒,立即冲到她的房子里质问她,莹莹支支吾吾说自己和同学出去玩了,她母亲却一点也不相信,让她在QQ里把那个同学指出来。
莹莹本来就是“无中生有”,拿着手机半天都没翻出一个同学,她母亲冷笑一声,把她的手机抢过来自己翻,然后发现莹莹的空间里,竟然有一张和陌生男人的私密照,她如遭遇雷劈,整个脸色黑成锅底,反手就给了莹莹一巴掌。
眼看着事情瞒不住了,莹莹只好把事情全都说了出来,其母亲不敢相信,问她是不是被迫的,莹莹表示第一次确实不是自愿的,她母亲一听,立马就要带着莹莹去派出所,莹莹却还在给许某说情,说之后那几次都是自愿的,让她母亲不要报警。
去了派出所,她还在这样说,被警方传唤到派出所的许某也狡辩称,第一次时莹莹并没有呼救,这说明莹莹也默认了这种行为,但其实他们都错了,QJ罪确实强调被害者的个人意愿,但其实也强调年龄,尤其是年龄不到,即使是自愿,也视同QJ。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JY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该案中莹莹年仅13岁,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她是否自愿不在考虑范围内,许某的狡辩毫无作用,不过紧接着另一个问题来了——
毕竟有句话叫做不知者无罪,如果许某称自己不知道莹莹多少岁,在莹莹自愿的情况下他是否还构成QJ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X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是否明知”认定原则标准可知,需要分为2种情况去考虑:
1.如果被害人不满12周岁,那么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而事实了X侵害;2.如果被害人年龄在13岁-14岁,根据其发育状况、言行举止、作息规律等判断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那么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实施了X侵害。
当然应当知道的部分比较简单,明知道的部分需要从严把握,好在该案中许某后来倒没有进行任何挣扎,直接承认了自己知道莹莹为13岁,不满14周岁,他甚至表示知道自己这样做是犯罪,只是没有控制住,因此许某构成QJ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幼女的在此基础上从重处罚,即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许某的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经过这件事以后,相信他们都能引以为戒,也应该能明白彼此之间都不是真爱,爱一个人怎么会连忍耐都做不到?又怎么可能仅仅是因为一个人对自己好就爱上?等许某醒悟,等莹莹成熟,他们之间还能说“爱”,那才是“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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