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的右手残疾,医院提出百万索赔,医院是否负责
生来就是右手残的新生儿,医院提出数百万的赔偿要求,那么,医院有责任吗?
这种事真的发生过,王女士怀孕后,医院做了7次超声检查。在9、11月进行检查时,双方签署了一份“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该知情同意书明确规定,对胎儿的超声检查不包括手指畸形的筛查,因为无法检测到手足畸形。第二年1月,医院分晚,右足缺如畸形新生儿。
医院提出诉讼,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患儿右手缺如畸形出生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鉴定。医院无过错,但同时认为,甲医院仅就其检查范围作了说明,未对患儿胎儿期可能发生的畸形尽到提示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给予患者一方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类病例实际上与医学技术有密切联系。产检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孕周、胎儿姿势、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目前的超声产检对胎儿的某些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从而无法准确地判断胎儿的某些部位是否畸形。与此同时,也容易产生医患纠纷。医学仪器检测的准确性属于客观因素,是医院和医生无法解决的难题。相反,还需要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使医疗器械的容错率更低,功能更强,准确率更高。
第二,具体到本案,当院方在九月和十一月为王女士进行检查时,院方与王女士签订了《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另外在友情告知的内容中也明确指出,对胎儿肢体畸形的超声筛查仅限于腕、踝关节以上,无法发现手足耳畸形,也算尽了提示义务。因此,院方并无重大过失。
第三,新生儿属于先天右手缺如畸形,无论超声筛查是否发现,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医院和医生无法改变的事情。但由于王女士和她的爱人自身的基因、精子和卵子的健康程度等因素,导致医院。
四、王女士产检是医院做的,医院。不管是哪种出生,这种方法都是不明智的,对产妇和新生儿多也不一定有好处。归根结底,甲医院更了解产妇和胎儿的情况。
总结: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医院都没有多大的责任。法庭的最后裁决也证明,医院赔偿百万并非毫无道理。即使是对那三万元精神抚恤金的赔偿也有点牵强,医院并不在意那么一点钱,也是为了尽早了结这件事,才愿意作出这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