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31篇原创内容。
之前我已经讲过很多先天性疾病理赔的案例,我自己也做过多起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的成功理赔。
但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一起染色体疾病的拒赔却有点不一样,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被一审二审法院所支持。
年7月,高某为其孩子投保了新华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
: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医院诊断为21-3体综合征(染色体异常),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免责事由为由拒绝赔付。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①投保人高某在电子投保申请书中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和提示书并签字。
②投保人高某在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中亦表示对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提示书基本了解。
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投保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知晓,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以上事实和理由实际上只是判决书中所呈现的内容而已,其背后还有一些其他细节,下面我和大家分析分析。
首先,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是确诊了特定的疾病,而21-3体综合征本身就不在特定疾病的病种中,所以即使没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予理赔的。
其次,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还包括某些重大治疗手段,但21-3体综合征疾病并没有明确的治疗手段,不需要做开胸手术和器官移植这样的重大手术。
而本身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保险公司又如何去理赔呢?
当然,我们也会不免唏嘘,
像21-3体综合征这样对孩子未来生活影响严重的疾病都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这世上真的有完美的疾病保障吗?
其实,保险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精算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中必有权衡和遗憾。
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保险的必要性:99%的高发疾病都涵盖在内,这已经是在有限保费下的最优解了。
以上,有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