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手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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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医方为患者行颈椎手术,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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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我因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脊髓空洞症等疾病于年3月在x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年3月6日行全麻枕下后正中入路寰枕畸形减压+枕颈固定融合术,手术顺利。我出院后静养期间,感觉颈肩疼痛加重且颈部有异响,再次到x医院检查,发现植入的钉棒断裂。

x医院告知我可能是钉棒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是手术植入物的放置问题。x医院提出免费为我进行二次手术,年6月27日,我进行了二次手术,术后静养期间出现嘴张不开、吃饭呛咳、肩膀疼痛难忍等症状。

再次到x医院检查,x医院称植入物没有断裂。医院进行三次手术,确认二次手术的植入物确实已经断裂。上述事故发生后,x医院和b公司互相推诿,给我造成了巨大伤害。

二、辩被告x医院辩称

1、我方认为从赔偿主体而言,应该是我方和b公司承担共同的责任。医疗责任的鉴定主要针对的是我方,但从鉴定机构的回复来看,并不能排除医疗器械的问题。即使要赔偿,也应该是我方和b公司共同赔偿,我方主张我方和b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从鉴定结论来看,我方是主要责任,我方认为赔偿比例我方应该是60%。

三、被告b公司辩称

我公司在本次纠纷中是无责任,我公司的产品是经符合药监局的质量规范且经过相关检验的。在本案中,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和与院方的关系,我公司仅同意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刘某,男,年9月5日出生,x医院一次术后发生内固定螺钉断裂,二次手术仍选择相同内固定物,未告知其他可选材料,被鉴定人术后2个月再次发生螺钉断裂,医方未提供其他可选择性,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损害后果考虑不能除外内植物的因素及医方手术方式的相关性,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刘某年3月1日因颈部及右肩疼痛伴右拇指麻木1年余到x医院治疗,行手术后刘某因植入物断裂,再次前往x医院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再次全麻下行枕下后正中入路寰枕畸形减压+枕颈固定融合术。本院酌定x医院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刘某、x医院均主张b公司生产的植入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x医院均未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亦不予认可,就刘某、x医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持异议,b公司自愿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本院不持异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x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元,其中b医疗器械(x)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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